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工罚(2020)1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3 |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雒书君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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