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工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3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雒书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