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5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615号 |
案号 | (2020)粤0305执141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截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应收账款回购款为 4572294. 52 元, 之后的应收账款回购款以 4572294. 52 元加上 43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起按年利率 15%计算至被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清应收账回购款之日之和) 被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15000 元、保全担保费 5080 元; 被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张艺持有的被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0%的股权,并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被告张艺、张凯诘、汕尾华粤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 1500 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7393. 8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2393. 81 元,由被告张艺、张凯诘、汕尾华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48398. 35 元,由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3995. 4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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