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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百达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树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20375****30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2民初95号
    案号 (2017)鲁12执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莱芜腾发起重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坤元宏日物资有限公司、肖利锋、董及花、刘振泉、肖爱华、山东百达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莱芜市双利经贸有限公司、杨树旺、杨树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坤元宏日物资有限公司、肖利锋、董及花、刘振泉、肖爱华、山东百达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莱芜市双利经贸有限公司、杨树旺、杨树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莱芜腾发起重运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300元,由被告莱芜腾发起重运业有限公司、山东坤元宏日物资有限公司、肖利锋、董及花、刘振泉、肖爱华、山东百达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莱芜市双利经贸有限公司、杨树旺、杨树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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