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德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9596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2民初198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恢8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恩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243316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其中700万元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以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付;其中500万元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2331696元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北德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700万元借款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458元,由原告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848元,被告盐城恩理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61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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