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字〔2019〕7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计量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8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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