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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汽食药监药行罚[2016]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2、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以上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1
    决定机关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