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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13日下午,绍兴市越城区蓝天办巡查组向我局移交线索,反映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智慧快速工程工地内存在工地内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措防尘降尘措施,造成起尘的情况。城南中队随即快速执法响应,于2021年5月13日14点到达二环南路智慧快速工程,经现场勘察,确认蓝天办检查情况属实。经查系当事单位浙江有色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为。中队现场勘察时发现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起尘的情况。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影响了该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来函移送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2021年6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了绍越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0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单位对以上事实均已承认,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单位于2021年5月13日在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智慧快速工程工地内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鉴于当事单位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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