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岱)安监管罚〔2018〕17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鱼山项目部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4月28日14点00分左右,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二期4地块作业区域,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鱼山项目部员工李某某操作xy-1型钻探机进行钻探作业,在操作水泵开关时,其左手大拇指卷入转动的皮带轮中,致使该大拇指首节断裂。经查,该事故钻机水泵开关之前已损坏,且未进行维修,致使操作钻探机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李某某作业时违规操作水泵开关,山川有色发现其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该项目部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鱼山项目部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岱山工商银行指定账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8 |
决定机关 | 县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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