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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字〔20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罚款20000元。此报告当否,请领导批示。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童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