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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钱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百诺物流有限公司有准运证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案被处罚人姓名:浙江百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柱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15时30分,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钱塘区一号大街与六号大街交界处北侧时,发现壹辆车号为浙A5R059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着壹车工程渣土(废土)沿一号大街自南向北行驶。经查,车辆属于浙江百诺物流有限公司,现场驾驶员为马瑞国,该车辆已取得《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现场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车辆篷布密闭不严密,导致车辆左侧及后方有渣土遗撒,造成路面污染面积为0.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准运证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另经查明,浙江百诺物流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8月17日(处罚决定书编号:杭综执(钱)罚字〔2020〕第1312012008170021号)、2020年8月31日(处罚决定书编号:杭综执(钱)罚决字〔2020〕第05—0002号)、2020年9月7日(处罚决定书编号:杭钱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02号)、2020年10月30日(处罚决定书编号:杭综执(钱)〔2020〕罚决字第05—0024号)、2021年6月4日(处罚决定书编号:杭综执(钱)〔2021〕罚决字第05—0043号)、2021年6月29日(处罚决定书编号:杭综执(钱)〔2021〕罚决字第04—0094号)因有准运证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被我局查处过,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1
    决定机关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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