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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市监罚处〔2021〕1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中包含有绝对化用语以及虚假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及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所列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删除违法广告,故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发布含有禁止性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处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对当事人发布含有禁止性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已经没收了广告费用,故不再作没收广告费用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的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元整(21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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