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60034****68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6170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5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需求侧项目投资协议》; 二、被告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流转金392万元; 三、被告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特别流转金收益270588.89元,及从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特别流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5%计算的流转金收益; 四、被告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未还特别流转金本息为基数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五、被告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六、被告朔州市嘉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朔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朔州市嘉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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