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规罚字〔201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在朴园以东、仪扬河以北、友爱河以南建设弘悦城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B地块地库出入口增加钢构雨棚;2.C地块2#-6#、11#-18#住宅楼内院增加钢化玻璃顶。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1073元(处加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1000元/㎡×310.73㎡×1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4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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