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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144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2599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4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19,340,606.34元货款及支付原告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340,606.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履行   二、被告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欠付原告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19,340,606.34元货款及支付原告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340,606.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履行。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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