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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4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12日和11月18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跑步机、健身车、五金配件等产销,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一楼设有前处理线1条、自动阳极氧化线1条、打磨机1台、喷砂机10台、烤箱1台等生产设备及三楼擅自设有自动电泳线2条、烘烤线2条、磷化线2条、喷油水帘柜5个、喷粉烘烤线1条、超声波清洗机4台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陆佰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壹拾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3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