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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煤安监东罚〔2018〕(28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1E5-306综放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规定,下端头支护形式为二对四梁+单排支柱,现场检查实际设置一对二梁+单排支柱,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31
    决定机关 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