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煤安监东罚〔2018〕22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测尘员张海宏(2017年1月10日、4月10号)、李志龙(2017年11月10日)、金浩(2017年10月25日)无下井记录,测尘记录本上填写有当日井下测尘数据,违反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六条,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罚款壹万元整(¥1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14 |
决定机关 | 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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