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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戈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138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7号
    案号 (2014)深中法执字第00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4-01-20
    发布日期 2014-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截至2013年9月23日,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尚欠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利息、罚息人民币25,133,785.01元(共计人民币65,133,785.01元)。  二、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共分三期将上述欠款全额偿还给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期欠款的偿还时间及金额分别为:  第一期:在本院依据本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由各方签收后三十日内,由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二期: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叁仟万元;  第三期:2014年2月20日前偿还完毕全部剩余款项,利随本清。  三、各方确认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最终金额应当按照其实际偿还之日平安银行核算确认的本金、利息、罚息等款项的总额确定。  四、各方确认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聚全、郭耀名对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戈然的担保责任。  五、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第二条的时间及金额向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如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视同为全部债权的支付期限提前到期,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五被告连带支付全部剩余的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六、在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偿还了第一期人民币1000万元的款项后,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在七日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  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按照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实际金额在本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迳付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八、本协议其他未尽事项,由各方另行签署书面文件确定。  九、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执一份,交法院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8,199.64元(原告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9,099.82元,其余部分人民币259,099.82元退还原告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已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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