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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仁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573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6750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412民初6750号 原告:季玲玉,女,1959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五村506幢丙单元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刚,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原称:常州景德药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1157311-2。 法定代表人:庞仁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仁方,男,1965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庞家村委庞家塘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芳,女,1965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庞家村委庞家塘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玲玉诉被告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庞仁方、王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人民陪审员顾益波、李效南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季玲玉借款本金2780000元,并承担利息720000元,合计3500000元,由被告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前一次给付原告,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给付原告季玲玉借款本息3500000元,则原告季玲玉有权要求被告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8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2780000元自2014年6月20日(该起点计算日期系原被告协商一致的时间)起按月1.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可按上述计算的本金、利息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庞仁方、王爱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2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伟叙 人民陪审员顾益波 人民陪审员李效南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石嫦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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