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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仁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573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3民初2860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1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8-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无锡凯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万元及相应滞纳金(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无锡凯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1元(已由凯嘉公司预交),由平顺公司负担2504元,凯嘉公司负担87元(凯嘉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平顺公司所负担部分,由平顺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平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麦尔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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