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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568****10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泉民初字第1001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恢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吉祥、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曾国龙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从2013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的4倍计付违约金; 二、被告陈吉祥、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曾国龙律师费15万元; 三、驳回原告曾国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80元,由被告陈吉祥、闽华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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