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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税稽二罚[2020]23
    违法行为类型 江山市江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清苑区稽查局查证,保定市百进金属制品加工厂于2017年3月24日开具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属于已证实虚开发票。你公司在2017年5月第18号记账凭证上记载:接受保定市百进金属制品加工厂2017年3月24日开具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62130,发票号码07243359,货物名称为铝锭,金额92307.69元,税额15692.31元,价税合计108000元;发票代码1300162130,发票号码07243360,货物名称为铝锭,金额92307.69元,税额15692.31元,价税合计108000元;发票代码1300162130,发票号码07243361,货物名称为铝锭,金额46269.23元,税额7865.77元,价税合计54135元。经检查你公司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与记账联内容一致。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证据,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保定的一名崔小姐(微信号:wxid_8w36mqpisynu22,昵称往事如烟,电话13216277188已无法联系)邮寄给你公司,由毛冬生移交给兼职会计做账。2017年年初,有个保定的崔小姐通过电话联系徐江修(联系电话:13216277188,业务员),让徐江修帮他推销下货物。徐江修和他老婆在崔小姐带领下前往保定的仓库,确认确实有铝锭待售,但当时未确定该批货具体属于哪个公司。徐江修将崔小姐这批货推销给了你公司,合计20吨,徐江修将货物送达你公司,由公司员工刘松高负责接收,到公司附近浙江江山市建甫建材厂过磅后入库,过磅单显示运输车辆车号:ED098挂,过磅日期2017年3月23日,过磅货物为铝锭,过磅净重20.01吨。入库单编号:No.7768941,入库日期2017年3月23日,入库名称为铝锭,数量20.01吨,金额270135元。货物和发票到了之后,毛冬生让出纳毛敏将货款通过公司账户(开户行: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14559308)打到发票上的对方账户(户名:保定市百进金属制品加工厂,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清月苑支行,账号:13050166720800000454),转账日期2017年4月11日。后来徐江修需采购铝锭再联系崔小姐时,因崔小姐无法供货,再无联系。你公司取得以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39250.39元,于2017年4月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6
    决定机关 衢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