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1-1024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吸滤工岗位、石灰房操作岗位(压榨预灰间、司炉工4#锅炉岗位等检测出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D检YD2021-0030)复印件1份和现场照片4张为证,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河池市宜州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5 |
决定机关 | 河池市宜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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