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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575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82民初3847号
    案号 (2018)苏0382执恢1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9-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邳州市华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0万元,按照年息11.2%计算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照年息16.8%计算); 二、被告黄继科、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负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刘正、吕士亚在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负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邳州市华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继科、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刘正、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吕士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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