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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575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邳商初字第00720号
    案号 (2016)苏0382执46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10-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5月20日按年利率13.8%计算,2015年5月21日后按年利率20.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吕士亚、徐州白桦山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华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振华、黄继科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5900元,由被告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吕士亚、徐州白桦山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华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振华、黄继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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