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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万科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2****3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10036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3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2602276】。一、被告东莞市万科商业有限公司、卢桥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汉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0000元及违约金38000元;二、被告东莞市万科商业有限公司、卢桥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汉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72元,由被告东莞市万科商业有限公司、卢桥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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