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万科商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卢桥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2****3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龙民二初字第104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恢5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日期 | 2018-0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联兴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归还贷款本金203998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24日,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为467091.02元,后续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贷款执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上浮30%计算,均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对被告东莞市悦华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的东莞市望牛墩镇横沥村余田角地段(员工宿舍)、东莞市望牛墩镇横沥村余田角地段(厂房B)房产(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800291719号、第0800291717号)和被告东莞市万科商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委会(三中商业中心C栋)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5231067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卢桥光、肖琴对被告东莞市联兴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0799.52元(其中受理费155799.5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联兴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悦华印刷有限公司、卢桥光、肖琴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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