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楼铭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206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03125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3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6-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编号14212014281122)项下垫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协议书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罚息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编号14212014281147)项下垫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协议书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罚息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浦江县水晶路176-1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浦房他证浦阳字第00062894号)在最高额3016万元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楼铭鉴提供抵押的位于浦江县富都华庭1幢1-401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浦房他证浦阳字第00062895号)在最高额226万元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楼铭鉴、吴秀艳、楼添提供抵押的位于上海市人民路998号201室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沪房地黄字(2007)第004715号)在最高额397万元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楼铭鉴、楼添、周少君提供抵押的位于上海市人民路998号307室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沪房地黄字(2007)第004716号)在最高额979万元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浙江浦江恒羊毛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中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八、被告楼铭鉴、吴秀艳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中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8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