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楼铭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2066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02059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0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3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浦江宏烨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编号1421201428104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948807.31元(该利息已算至2016年2月4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浦江宏烨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的1421201528068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解除,被告浦江宏烨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利息1397608.33元。(该利息暂已算至2016年2月4日,此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宏烨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浦江县前方大道368号(房产证号:浦阳权证浦阳字第038911号,土地证号:浦国用(2009)第1250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4267.15万元)。 三、被告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浦江县亚泰纸塑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嘉悦工贸有限公司、楼灵光、楼微、陈伟东、芮倩、楼铭鉴、吴秀艳对被告浦江宏烨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嘉悦工贸有限公司、陈伟东、芮倩、楼铭鉴、吴秀艳在1300万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浦江县亚泰纸塑有限公司、楼灵光、楼微在3800万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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