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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呼和浩特市艾格斯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银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116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3民初5053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7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银针、鲜加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借款本金1197881.07元及其利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5日的利息为296882.21元、复利为35260.86元,自2017年12月6日起的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洪银针、鲜加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公告费500元; 三、被告呼和浩特市艾格斯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蔡建设、蔡吉林对被告洪银针、鲜加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呼和浩特市艾格斯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蔡建设、蔡吉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银针、鲜加茂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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