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1230****2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3900号 |
案号 | (2021)苏0303执14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协议编号为XZZX20190525号《还款协议》中的欠款金额为价款2015.12万元,原告同意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分期24期支付,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止每月20日前每期付款金额为83.96万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付款金额为84.04万元。二、在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按期履行期间,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闫东对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7556元,减半收取为73778元,保全费100003元,由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闫东共同承担(随最后一笔分期款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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