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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1834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2民初4620号
    案号 (2020)苏0302执恢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1-0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秀贞、王树科、王作艺、李永强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洪强借款本金1477500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秀贞、王树科、王作艺、李永强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洪强逾期利息(以1477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7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10元,五被告负担18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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