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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270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14民初3570号
    案号 (2019)鲁0214执9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借款人民币1793344.69元。 二、被告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截止到2017年4月19日的利息等人民币554869.07元。 三、被告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1793344.6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利息等。 四、被告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律师代理费106000元。 五、被告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苟翠书、李成帅、林芝颖、林秀英、秦正吉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苟翠书、李成帅、林芝颖、林秀英、秦正吉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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