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苟翠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270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4民初4233号 |
案号 | (2018)鲁0214执1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5-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雅男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1421200元,共计5221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孟雅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348元,由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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