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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宏伟基业(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324MA****05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823民初1708号、(2021)云28民终189号
    案号 (2021)云2823执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勐腊县人民法院、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 一、被告中建宏伟基业(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向国文、谭常顺支付157018.80元劳务费; 二、驳回原告向国文、谭常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1元,由原告向国文、谭常顺负担1395元,被告中建宏伟基业(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67元。 (二审) 一、中建宏伟基业(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向国文、谭常顺支付劳务费157018.80元,于2021年2月31日前支付78509.4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78509.4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户名:向国文 账号:622848333857829627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勐腊南路支行; 二、若中建宏伟基业(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向国文、谭常顺有权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651元,由向国文、谭常顺负担13956元,中建宏伟基业(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6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迳付向国文、谭常顺。二审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9元,由中建宏伟基业(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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