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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泾县俊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359****368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23民初269号
    案号 (2020)皖1823执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泾县俊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包胜男、包苏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970元,合计14687元,由被告泾县俊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包胜男、包苏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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