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武竞工处字〔201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0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2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姜银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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