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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过去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得知情况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74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0000.7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佐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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