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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过去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得知情况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佐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