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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19〕4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灭蚊灯3件、LED手持式电灭蚊拍5件,灭蚊拍4件,电灭蚊拍还有5件;(三)没收违法所得104.8元;(四)罚款2748.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佐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