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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莱州市兴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8368****96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83民初767号
    案号 (2019)鲁0683执3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0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9028.95元,共计2979028.9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与原告订立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被告莱州市兴宝矿业有限公司、莱州德沃油业有限公司、徐长青、杨会在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载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32.23元,由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5560元直接付给原告。被告莱州市兴宝矿业有限公司、莱州德沃油业有限公司、徐长青、杨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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