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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莱州市兴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8368****96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83民初768号
    案号 (2019)鲁0683执3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万元及罚息68845.64元、复息904.59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共计2029750.2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以借款本金19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二、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费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莱州市兴宝矿业有限公司,杨会、徐长青、菜州市亨东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8元,由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款付给原告。被告莱州市兴宝矿业有限公司、杨会、徐长青、莱州市亨东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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