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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鼎(广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AN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7659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斯坦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13717.50元以及借款500万元截止自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46294.52元。被告广州斯坦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以及借款本金35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借款本金2013717.50元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均按照年利率5%计算。上述款项被告广州斯坦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2020年9月30日前、2020年10月31日前、2020年11月30日前分别归还原告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本金20万元、60万元、60万元、6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归还剩余本金13717.50元及利息146294.52元+借款本金35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借款本金2013717.50元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每笔实3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均按照年利率5%计算。上述款项被告广州斯坦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至原告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名: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相城支行;账号:32250199743600000484)。二、如果被告广州斯坦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债务一并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计14315元,由被告广州斯坦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广州斯坦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账户。四、被告宝鼎(广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锡对于被告广州斯坦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确认本协议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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