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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9****28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425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林支行贷款本金9409999.21元及利息305440.78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并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丹阳市太平化工有限公司、王银灯、王俊杰、傅丽娟、王平对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林支行承担连7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76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270元,由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丹阳市太平化工有限公司、王银灯、王俊杰、傅丽娟、王平、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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