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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9****28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8547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1-0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太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695万元、利息45400.88元(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合计6995400.88元,并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1二、被告江苏太平洋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太平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太平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分别在1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平、夏芳芳对被告丹阳市太平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普菲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本市云阳镇汤甲村云阳工业园庆丰路南侧房产(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3201049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84元,由被告丹阳市太平化工有限公司、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普菲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夏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2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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