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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9****28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民初2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3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61,978,388.89元、利息60,205,213.20元(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并承担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银灯、被告王俊杰、被告傅丽娟及被告耿美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1,157,718元,由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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