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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9****28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1569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2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银灯尚欠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2万元、截至2018年1月29日的欠息374220元,并承担2018年1月30日至债务清偿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此款由被告被告王银灯自2018年5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归还原告5万元,自2018年11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归还原告17万元,直至本金还清,期内欠息374220元以及至债务清偿止的逾期利息由被告王银灯在本金还清后的六个月内还清; 二、被告王兆龙、王平、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普菲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均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各被告一期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如果因被告违约导致执行,被告需承担律师费3.5万元。 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7元,由被告王银灯承担,其余被告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王银灯应在2018年4月底之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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