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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兴五联实业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的1号、2号、3号综合车间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擅自于2019年3月28号投入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长兴五联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账号: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8
    决定机关 长兴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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