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潮市监罚字〔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已查明,造成不合格原因是容器污染。当事人共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0-09-24、规格为18.0升/桶的饮用天然矿泉水281桶,每桶生产成本1.2元,281桶的生产成本337.2元,销售单价2元(销售时的每桶收32元,其中桶的押金是30元,使用后收回桶退给客户30元押金,实际每桶的销售价格是2元),已售有美佳超市35桶和省抽样时已付了购样费的6桶,合计41桶,销售金额合计82元,每桶利润0.8元,总利润32.8元,其余成品当事人用于自检及内部员工饮用。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召回数量为零。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2.8元;2、并处罚款5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1 |
决定机关 |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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