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富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6218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扬商初字第0274号 |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298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5-15 |
| 发布日期 | 2015-07-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蓝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归还广发银行宜兴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7日为380456.85元,自2014年3月28日起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息随本清。 二、蓝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广发银行宜兴支行聘请律师花费的费用20万元。 三、岚峰公司、军荣公司、黄富荣、黄富军、强夕琴对本判决确定的蓝天公司应偿还的第一、二项内容及诉讼费用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4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31.5元(已由广发银行宜兴支行预交),由蓝天公司负担,蓝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广发银行宜兴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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